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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公告)公告股東翁弘林等共計20人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召集本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中福
發言人:陳建
發言人職稱:董事
發言人電話:(02)82422881
符合條款:第18款
字級:
A+
A-


1.股東臨時會日期:113/08/21
2.重要決議事項: 重要決議事項一、選舉事項: 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當選名單: 董事: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 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陸榮木 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沛珊 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 獨立董事:高榮志、吳進成、楊智閔、江嘉芸 重要決議事項二、其他議案:
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 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陸榮木、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沛珊」 及獨立董事「高榮志、吳進成」之競業限制案。
不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之競業限制案。 重要決議事項三、臨時動議:(本次補充)
(1)案由:未通過競業限制案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不得接觸本 公司財務、業務資料,或命本公司人員提出或提供該等資料。 說明: 一、 因未通過競業限制案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與本 公司存在競業關係,為保護本公司營業秘密及競爭力,爰提案 該等董事、獨立董事不得接觸本公司財務、業務資料,或命本 公司人員提出或提供該等資料。 二、 提請決議。 決議: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2)案由:董事會應於之後股東會提案解任部分董事「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案。 說明: 一、 因黃立中先前未依法定程序、違反利害關係人利益迴避,違法 處分福興公司股權至黃立中個人之中整公司,造成福興公司依 公司法第179條不得行使表決權之中福股票,變成黃立中個人得 以行使之股權,侵害本公司及股東權益,造成不公允情事。 二、 又本次福興公司持有中福股票達15,801,000股,占中福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11.3%,足以影響本次董事改選之結果,也對於其他 股東不公平。 三、 又依前揭所示訴訟案件,黃立中及中整公司為本公司民、刑事 訴訟案件之對造,且損害賠償金額高達數億元,與公司利害衝突 甚鉅。是以,除了黃立中及中整公司本人,渠等所提名之董事均 與本公司有潛在利害衝突。 四、 何況,黃立中早在110年8月3日股東常會對於中壢土地即有規避 公司法第185條重度決議,欲以普通決議混充之。再於111年8月17日 遭到解任董事前後,竟然在董事會不知情情況下,發生與力歐公司 合謀訂定虛偽租賃契約、中壢廠房遭到違法拆除之情事,可見黃立中 屢有不遵守法定程序之往例。 五、 又本次黃立中所提名之董事候選人吳美秀為黃立中先前向其股票 質押之債權人,且本身與其子黃緯綸、黃宇鋒均從事不動產開發或 仲介;陳文禹更是111年8月25日新經營團隊發現違法拆除中壢廠房 當下,為力歐公司來電洽談之律師(江嘉芸則為其受雇律師); 胡冠屹、郭為中則是福興股權交易案109年12月11日無效董事會為 黃立中護航,同意處分福興股權之時任董事。 六、 因此,黃立中或中整公司本次提名之董事名單,或根本就是黃立中 指派之人頭(如鄭默),與中福公司之土地廠房存在競業關係(如 吳美秀、黃緯綸、黃宇鋒),甚至其自身利害關係與中福公司利益 衝突(如胡冠屹、郭為中為福興股權交易案之被告;力歐公司為中壢 廠房違法拆除案之被告),足見黃立中或中整公司與其所提名之董事 ,難以期待會對中福公司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反而 極有可能藉機窺探中福公司文件或機密資訊。 七、 總上,黃立中或中整公司提名之董事當選名單,其當選累積之選舉權 本身已有選舉不公平之基礎。董事本身亦與中福公司有利害衝突,無 從期待對中福公司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基此,股東爰 提案決議董事會應於之後股東會提案解任前開不適任董事(中福整合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 八、 提請 決議。 決議: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3年8月22日接獲證交所通知,臨時動議經媒體報導, 認為屬於重要決議,請公司今日補充公告,故翔實公告股東之 提案內容及決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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