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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陳慶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20號判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確定
臺銀
發言人:戴士原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23493058
符合條款: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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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即原告)及陳慶男(即被告) 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20號判決
2.事實發生日:113/07/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對聯貸案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企業及個人 涉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被告陳慶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損害賠償,案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20號判決本公司部分勝訴 (金額為2億3,576萬4,424元)、部分敗訴(1億7,526萬7,300元)。
4.處理過程:本公司敗訴部分,係因該受損金額已為聯貸案主辦行另案取得之確定 勝訴判決所涵蓋,得由主辦行代表各聯貸銀行聲請強制執行,而認本公司無再次 起訴之利益存在,爰未聲明上訴,本公司頃於113年7月19日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被告陳慶男亦未聲明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聯貸案主辦行前已就陳慶男等人財產進行 假扣押完畢,且聯貸案主辦行已持代表各聯貸銀行所取得之清償借款執行名義, 刻正強制執行中。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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