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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現場
本公司民國114年股東常會同意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佳必琪
發言人:易瑋鈴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特助兼人資經理
發言人電話:02-82271658
符合條款:第21款
字級:
A+
A-


1.股東會決議日:114/05/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張舒眉 獨立董事林志峰 獨立董事王淑玲 獨立董事徐偉初 獨立董事季延平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本案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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