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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本公司114年4月15日「公告本公司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永笙-KY
發言人:李冬陽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兼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02)2601-3013
符合條款:第44款
字級:
A+
A-


1.事實發生日:114/05/07
2.公司名稱:永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原於114年4月15日公告法人股東鑽石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 法人代表人董事(由吳友梅女士改為高煜先生)。惟本公司於註冊地國辦理相關程序時, 接獲開曼律師就本公司現行公司章程是否得以概括條款直接適用臺灣公司法第27條第3項 (即法人董事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人董事,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見解存有疑義,本公司為求審慎並經取具法人股東鑽石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後 ,前述法人代表人董事之改派,擬俟本公司依規定提報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通過後, 再行辦理。故本公司法人股東鑽石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事仍為吳友梅女士。
6.因應措施:依法修改章程後辦理改派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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