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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就Avenue聲請緊急禁制令之裁定
安基生技
發言人:于怡文
發言人職稱:處長
發言人電話:(02)2365-5677
符合條款:第2款
字級:
A+
A-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AvenueTherapeutics,Inc.(下稱「Avenue」) 相對人: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法院(新加坡) (下稱「國際仲裁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9323/YMK(EA)
4.事實發生日:114/03/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Avenue於民國112年02月28日簽署AJ201專案之授權契約(下稱「本授權契約」 ),AJ201之主成分為JM17,是用於治療罕見疾病脊髓和延髓肌肉萎縮症(SBMA,又稱 「甘迺迪氏症」)之新藥,依據本授權契約,本公司於完成AJ201之臨床1b/2a期試驗 及解盲後,原應交由Avenue執行臨床2b/3期試驗及後續事宜;惟本公司在完成臨床 1b/2a期試驗後,Avenue要求本公司不能針對AJ201臨床1b/2a試驗的肌肉檢體進行突變 雄性素受體(MutantAndrogenReceptor;mAR)分析;相對地,本公司認為Avenue未依約 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開發專案。基於此,本公司於114年03月03日主張Avenue重大違反本 授權契約,並發出終止本授權契約之意向通知。 於此同時,國際仲裁法院於114年03月02日通知本公司,Avenue已聲請緊急禁制令, 請求禁止本公司針對AJ201臨床1b/2a試驗的肌肉檢體進行mAR之進一步分析。該案於 03月04日由本公司委任律師通知本公司,國際仲裁法院指定之緊急仲裁人已正式受理 該緊急禁制令之聲請案。
6.處理過程:基於維護本公司股東之權益,本公司已積極向國際仲裁法院指定之緊急仲 裁人提出答辯。本公司於03月17日下午09時30分經委任律師通知,接獲緊急仲裁人作 成之裁定結果如下:
1.Avenue聲請之緊急禁制令無理由,裁定駁回,安基勝訴。故本公司於收受該裁定後, 將逕行對AJ201臨床1b/2a試驗的肌肉檢體進行mAR之分析。
2.本次仲裁費用將由Avenue負擔。 對於本公司終止本授權契約之意向通知,Avenue請求與本公司高層進入高層協商與調 解程序,本公司將於適當時間與Avenue進行相關協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Avenue聲請之緊急禁制令已遭裁定駁回,本公司目前就AJ201臨床1b/2a試驗的肌肉 檢體進行mAR分析,不受該禁制令之限制。另外,本公司將就本授權契約之爭端與 Avenue進行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故目前本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同意與Avenue就本授權契約之爭端進行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未來本案進度 如有重大變化,本公司將依規定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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