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送暖,3日發布最新核釋,放寬《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的適用要件規定,子女求學、異地工作或就醫等五類情況,名下有屋仍可視為「非自有房屋」,每戶每年可享最高18萬元特扣額。
財政部今年起將租金自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額度也自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明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將首度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指出,租金特扣額原本有兩大排除要件,一是設有排富條款,即適用所得稅率20%以上者、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750萬元)者,另一則是限名下有房者不得適用。
宋秀玲表示,考量實務上可能有一些特殊情形,使得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然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因此參考租金補貼相關辦法,核釋五種特殊情形的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可申報租金特扣額。
其中第一種情況,是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也就是俗稱的紅單、黃單建物;二是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第三種是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例如兄弟姐妹共同繼承祖屋,但實際上該屋可能只有一名子女居住,其餘納稅義務人無法居住在該處,必須另行租屋。
第四種則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三點以外的一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例如住家在台北,但子女在高雄求學。
五是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即經法院認定分居但尚未離婚,其中一方須租屋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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