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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長榮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長榮四,代碼:26034)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11月11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長榮
發言人: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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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5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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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3年10月11日至113年11月09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該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後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天止,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在櫃檯買賣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給債券持有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於該期間屆滿時,訂定之債券贖回價格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10月11日至113年11月9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11月9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11月11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10月11日 (六)、本公司受理收回請求後,將於113年11月15日扣除匯費後以銀行匯款方式發放債券收回價款予個債券持有人。 (七)、債券收回手續
1.若台端已將所持有之「長榮海四」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失效。
2.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台端最遲應於債券收回權行使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13年11月8日),檢附以下文件向原交易券商辦理收回手續。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
(2)證券存摺。
3.依本公司轉換辦法規定,不論債券持有人是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向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本公司仍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所持有知本轉換公司債。 (八)、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3年11月12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九)、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名稱:長榮海運股務課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二段166號2樓 電話:
(02)2500-1668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11月12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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