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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奧地利商.蘭仁(股)公司
被告: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4.事實發生日:114/08/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奧地利商.蘭仁(股)公司於民國106年12月04日,
主張聚泰公司「製造纖維素纖維的方法」,侵害其發明專利乙事,並向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訴訟。
6.處理過程:
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作成裁定,裁定主文略記如下: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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