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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特攻隊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四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欣耀
發言人:朱凱民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兼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2-27885365
符合條款:第9款
字級:
A+
A-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3
2.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 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公司,且有控制力之子公司之 員工(含全職及兼職,定義如下)為限。
(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並依聘僱合約執行交付之 工作,定期支領薪資者。
(2)兼職員工:受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部分工時 人員(即每週工時小於法定工時者)或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並依 聘僱合約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支領薪資者。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並明訂將依相關績效條件事項擬定 分配標準或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轉呈董事會核准。惟具經理人與具員工身份之 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若獲配員工非具董事或 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 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4,0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 (二)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格,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自發行當日起算),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 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方式行使認股權利: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比例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25% 屆滿3年50% 屆滿4年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 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 (四)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贈與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後恢復。 但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於新股 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 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更 後已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員工分紅配股時,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 並考量除權除息影響後價格(上市櫃公司)或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淨值 (未上市櫃公司)為繳款金額。
(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7)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最後交易 日收盤價)〕×(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股數)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 庫藏股」股數。 (三)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準日按 下列公式調整每單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 (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 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 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 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NA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 同意書」。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 未依規定完成簽署,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經通知簽署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三)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四)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應遵守本辦法 及受領同意書之規定。 (五)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如於實際發行前修正,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 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授權董事長修訂之,並於 次一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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