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6/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53,485,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6/16~114/08/1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0~10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3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114年6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法定買回股份之最大股數及總金額上限:3,004仟股及新臺幣253,485仟元。
(4)法定買回股份價格限制:新臺幣48.37元至119.46元。(以06月12日收盤價計算)。
(5)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4年06月16日起至114年08月15日止。預計買回1,000,000股,佔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3286%。
(6)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新臺幣60元至100元,惟若買回期間內,如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
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於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每日可買進數量為200,000股以內。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
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
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
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
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
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之標準認定之,並洽簽證會計師就是否符合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項所定控制或
從屬公司定義規定及是否符合該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資格條件表示意見後,提報董事會,但屬
符合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1項規定之全職員工,不在此限。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轉讓時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
資格及認購數量依員工身份分為經理人或非經理人分別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再提
董事會決議之。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
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
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
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
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消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4年6月13日第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328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14.114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
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評估,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
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