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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條及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及轉換辦法規定辦理。
(一)停止受理轉交換之事由:辦理配股配息作業事宜。
(其他事項敘明:)
(二)停止受理轉交換登記起訖日期:114年05月13日至114年06月08日止。
(三)債券持有人如擬申請轉換,最遲應於停止受理轉換登記之始日(114年05月13日)之前一營業日前(114年05月09日),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本債券自民國114年3月3日發行,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6月4日)起請求轉換,因此,四、公告事項(三)不適用。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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