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廣告...
非凡最前線
本公司於114年4月23日接獲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處罰鍰。
森田
發言人:陳俊雄
發言人職稱:協理
發言人電話:(06)3842811
符合條款:第26款
字級:
A+
A-


1.事實發生日:114/04/23
2.事實發生主體:本公司
3.發生緣由(事件說明):臺南市環境保護局依本公司科工廠於限改期限屆期後仍未完成製程M01之操作許可異動、 108、109及110年度使用多種含VOCs原物料之年用量逾操作許可證限量10%以上等兩項缺 失,未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環境保護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暨違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第11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 善,已違反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按次處罰。
4.處理過程:本公司前次於111年10月26日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而接獲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 書後,針對缺失事項進行諸多改善措施,並每月回覆改善執行情形予臺南市環保局備查 ,於113年5月14日將環固裁字第11100171號案所列缺失事項納入提送固定污染源操作及 燃料使用許可證異動申請資料至臺南市環保局進行審查,並於113年8月23日取得同意試 車函文,應屬於最終改善期限113年10月23日前完成案件之改善。 本公司科工廠製程M01於108、109及110年度使用多種含VOCs原物料之年用量逾操作許可 證限量10%以上等三項缺失未改善完成之裁罰原由,都為原物料實際使用量超過許可證限 值的10%以上,其應屬於同一裁罰種類,訴請臺南市環保局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的說 明,從一處罰。 環境保護局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環固裁字第11100172、173、174號等3案, 前2案核定撤銷處分。
5.處分情形:罰鍰及處環境講習2小時
6.是否遭裁處罰鍰:是
7.裁罰金額(元):新台幣1,616,000元
8.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9.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元):無
10.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自111年10月26日接獲裁處書後,已依計畫進行下述各項改善措施,唯因資本投入甚高 、工程費時及作業繁複,預訂於115年12月31日前可改善完成。
1.科工廠增設蓄熱式焚化爐第3、4套期能提高廢棄處理能力並申請自廠係數防治設備處 理能力95%
2.科工廠建置製程100%密閉集氣系統。
3.取得台南產業園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核配量,以符合空氣污染物可排放量。
4.安平廠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將油墨及溶劑使用移至安平廠,並建置活性碳 塔吸脫附系統和密閉集氣系統。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發布重大訊息:111/10/26
12.其他應述明事項:無。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網站之報價皆為延遲資訊,僅供使用者參考用不做為投資建議,本公司不對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與即時性負任何責任。
台股資料來源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為準;美股報價由TradingView提供,使用本網站資訊服務前,請您詳閱服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