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連江縣政府、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
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重上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政
府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展延工期致遭連江縣政府自工程款扣除逾
期違約金,因兩造對工期展延原因究係是否可歸責連江縣政府未有共識,高鼎公
司於106年12月對連江縣政府提起訴訟,第一審判決連江縣政府應給付高鼎公司
新台幣(下同)51萬3,797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利率5%
計算的利息。高鼎公司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48萬8,168元,由高鼎公司
負擔。參加人之訴訟費用,各由參加人自行負擔。本判決原告高鼎公司勝訴部分
,於高鼎公司以新臺幣17萬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連江縣政府如以新臺
幣51萬3,797元為高鼎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高鼎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
駁回。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公司
對一審結果提出上訴。第二審判決兩造之上訴均駁回。連江縣政府應給付上訴人
高鼎公司新台幣1,327萬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高鼎公司其餘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
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連江縣政府負擔
1/4,餘由高鼎公司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現高鼎公司擬
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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