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舊金山聯邦陪審團週三(3日)裁定,Google因侵犯近1億名用戶隱私,必須支付4.25億美元(約新台幣131.3億元)賠償金。原告指控,Google在長達八年間,即便用戶已關閉「網路與應用程式活動」(Web & App Activity)功能,仍持續蒐集並利用個人資料。雖然最初索賠金額高達310億美元,但陪審團最終裁定Google僅須就其中兩項隱私侵害負責,且不涉及惡意行為,因此免於懲罰性賠償。
這起集體訴訟於2020年7月提出,原告指控Google,即便用戶關閉追蹤功能,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仍透過與Uber、Venmo及Meta旗下Instagram等應用程式合作,利用Google Analytics持續獲取使用者數據,嚴重違背隱私承諾。據《路透》、《法新社》等報導,美國聯邦地區法官希柏格(Richard Seeborg)認定此案符合集體訴訟條件,涵蓋約9800萬個Google用戶與1億7400萬台裝置;原告最初求償逾310億美元,但陪審團最終認定Google在三項隱私侵權指控中,僅須為其中兩項負責,並裁定其行為並非出於惡意,因而免除懲罰性賠償。
儘管此案判決賠償金額已較原先大幅縮減,但仍對Google聲譽造成不小衝擊。對此,Google發言人雖承認裁決結果,但強調公司並無不當行為。法律專家則指出,這凸顯大型科技公司在數據管理與隱私保護上面臨的風險,後續恐迫使Google調整隱私政策與營運方向。
不過,這項判決並未拖累市場信心。由於Google在壟斷案中的勝訴消息,法院裁定無須出售Chrome瀏覽器,母公司Alphabet(
Google近年來隱私訴訟纏身,2019年多名家長指控旗下YouTube違法蒐集數千萬名13歲以下兒童的資料,並利用演算法延長使用時間、推送更多廣告,近日Google同意支付3000萬美元(約新台幣9.08億元)和解,涉及在2013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間,曾在YouTube收看視頻的13歲或以下兒童,預估人數約3500萬至4500萬名,由於只有少數兒童提出申訴,原告律師估計合格者平均可獲至少30美元賠償,這項和解協議仍有待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