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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修法「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5年內分居3年可訴請離婚
行政院拍板,夫妻5年內分居3年可提出離婚之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非當事畫面)
▲行政院拍板,夫妻5年內分居3年可提出離婚之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非當事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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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20)天拍板民法親屬編部分修法,增訂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達3年,即可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並新增「贍養費」請求時效為2年,如果「再婚」,對前配偶的贍養費請求將予以消除。

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法務部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相關規定,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

裁判離婚原因部分,修正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上,已少有適用要件,包括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身死不明已逾3年等。另外,參考外國破綻主義精神,刪除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規定,並增訂分居達一定期間可提請離婚之訴。

另外,考量無過失離婚可能帶來的不公平現象,增訂苛刻條款,(或稱公平條款),如果夫妻之一方因重大事由提出離婚,法院若認為對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斟酌情事後認為還是有維持婚姻必要,法院可駁回。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修正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以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贍養費部分,修正贍養費請求權要件,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以符合CEDAW「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意旨。

另外,除了生活陷於困難要件之外,也增訂離婚時若「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保障經濟弱勢一方。

贍養費請求權行使方式上,增訂請求權消滅事由,包括再婚、死亡,也明定請求權時效為2年。有關子女扶養費規定,也將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為同一順序,以維衡平,並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

※本文授權自台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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