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A+
|
A-
台灣存託憑證TDR,在證券交易法上的定位,近年來爭議不斷,有學者認為,受證券交易法管制的前提是,主管機關有依據「證交法」第6條予以核定,不過多數都認為,TDR並沒有被合法有效的核定納管,但卻仍有不少人,因此受判重刑,出現「經濟刑法」空白授權所產生的問題。
台灣金融市場衍生性商品多樣,為了因應經濟活動的多元類型,有些經濟刑法將刑事處罰的構成要件,空白授權給行政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來填補,但這其實與罪刑法定原則有衝突。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台灣有許多法律,他是對於經濟活動課予刑事的處罰,那我們說這些法律他既然課予刑事處罰,他就要遵守憲法所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跟罪刑法定原則,尤其是要符合法律明確性的要求。」
也就是說人民應該要明確知道,若是做了某些行為,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因此為了從行政法角度,檢討這項議題,國內基金會在周六舉辦相關研討會,對近期爭議不斷的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進行討論。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台灣存託憑證他是依照台灣的法律在台灣發行,所以他是外國的有價證券嗎?這是第一點;第二個就是說900號函其實76年公布的時候,台灣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台灣存託憑證這個概念,沒有TDR這個概念,87年才有第一筆。」
學者表示,台灣存託憑證是否受證券交易法管制,前提是主管機關有沒有依據證交法第6條予以核定,目前許多行政法院與學者都認為沒有,如此一來 ,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學者認為即便TDR在市場上交易,也不受到證券交易法管制。(記者黃友柔、林家弘/台北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