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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安盛生
發言人:黃舒蘭
發言人職稱:財務協理
發言人電話:87511335
符合條款:第9款
字級:
A+
A-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對象募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20,000,000股為上限之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得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 分一次至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實際定價 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2)參考價格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各次辦理私募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 、改善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與長期發展。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可行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性因素, 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形外, 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其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掛牌 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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