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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
旭軟
發言人:官原霆
發言人職稱:財務主管
發言人電話:03-2220998
符合條款:第23款
字級:
A+
A-


1.事實發生日:113/03/0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旭軟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旭軟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係本公司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6,333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本公司因與子公司業務往來產生應收帳款,該應收帳款超過正常授 信期限一定期間,予以轉列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10,561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63,391
5.計息方式: 該公司為本公司100%持有之被投資公司,不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視子公司營運狀況而定。
(2)日期: 視子公司營運狀況而定。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6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5.11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112年度財務報表淨值為新台幣1,174,012仟元。
2.係將關係企業間應收帳款逾期帳齡超過90天的金額,轉列其他應收款,視同資金貸與。
3.本公司董事會原決議通過對旭軟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之資金貸與額度金額為30,000仟 元(期間為民國112年03月22日至113年03月21日),嗣於民國113年03月07日經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通過重新授權董事長資金貸與額度金額為30,000仟元,於民國113年03月22 日至114年03月21日止及資金貸與額度金額以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致產生提前通過 額度展延資金貸與額度起始日過渡期間額度重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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