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依事欣科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4年09月24日至114年10月23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民國111年6月11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16年1月29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4年9月24日至114年10月23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4年10月23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4年10月27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4年9月24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
1.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請台端自債券收回權行使開始日(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屆滿日(民國114年10月23日)前一個營業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收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2.請台端檢附: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
(2)證券存摺,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
(七)、本次收回債券價款金額統一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匯費及郵資由債權人自行負擔。
(八)、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五樓,電話:
(02)2389-2999)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4年10月28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