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發行日當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年資、職級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經董
事會決議通過。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
資報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被授予員工為本公司非經理人,由董事
長提案經審計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任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或保密契約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撤銷認股權人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
權數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6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6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至到期日止,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之日起算)為五年,期間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
不在此限。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認股權人自被
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時程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50%50%
屆滿3年25%75%
屆滿4年25%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無論認股權憑證是否已具行使權,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被資遣或開除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不得逾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日起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行使;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屆滿期限之計算,應自留職停薪日起中斷,
於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繼續計算,於依本條第二項有關認股權憑證計算存續
期間屆滿時始得行使。行使權利期間以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屆滿時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由全體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檢附死亡證
明及全戶戶籍謄本共同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
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得
全部行使,但行使認股權之各時程及比例仍應符合第五條第(二)項之約
定。且行使時應於第五條第(二)項之各時程屆滿日起算於一年內行使之
,逾期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全體繼承人於
檢附死亡證明及全戶戶籍謄本應共同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已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仍得全部行使,但行使認股權之各時程及比例仍應符合第五條第
(二)項之約定。且行使時應於第五條第(二)項之各時程屆滿日起算於
一年內行使之,逾期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調職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
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因相關法令規定而須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
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
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
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依相關規定
調整之。
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
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
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
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
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具行使權之
認股憑證申請行使之,認股權人填具認股請求書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股務單位
提出申請(以股務單位收受申請日為準)。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應於期限內送交認股申請書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
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
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
撤銷認股繳款。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三)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方
式,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
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量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五)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照當時中華民國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證同意書」,
簽署完成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
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不得探詢他人或洩
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亦不得違反與本公司
已簽署之保密契約約定,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