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4/08/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3/05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14年3月5日董事會及114年5月23日股東常會決議
通過「一一四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原通過公告請參閱114年
3月5日重大訊息,主要修訂條文節錄如下:
第三條員工之獲配資格條件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
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
本公司及非於國內外上市(櫃)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且獲配員工資格將
限為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並對公司營運具重大
影響性者,或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略)
第八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
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
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要求,本公司114年8月8日董事會決議追認
通過修訂「一一四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修訂後條文節錄如下:
第三條員工之獲配資格條件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
(一)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
本公司及非於國內外上市(櫃)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且獲配員工資格將
限為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並對公司營運具重大
影響性者,或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二)前項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全職員工,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
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訂定之。
(略)
第八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
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
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
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