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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康普
發言人:陸柏儒
發言人職稱:財會處長
發言人電話:(03)598-3101
符合條款:第11款
字級:
A+
A-


1.事實發生日:114/08/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0/08/05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110年8月5日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本案業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58479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辦法修訂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1年1月29日)起,至到 期日(民國115年10月28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 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 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 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及「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第3項準用之規定,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 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 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訂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1年1月29日)起,至到 期日(民國115年10月28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 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 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 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 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 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 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訂後,將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及「債券訊息市場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間,債權 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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