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依哲固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4年09月11日至114年10月10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後翌日(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17年1月18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贖回權之行使,本公司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4年9月11日至114年10月10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4年10月10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4年10月13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4年9月10日
(七)、債券收回手續
(1)債權人請檢附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往來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
(2)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4年9月11日)起至屆滿日(114年10月10日)之前一營業日止(114年10月9日),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八)、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4年10月14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九)、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5017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電話02-2718-6425。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4年10月14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