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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曼哈頓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買回公司股份目的
廣越
發言人:黃姝榕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02)2798-9169
符合條款:第35款
字級:
A+
A-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5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0~114/06/09
5.實際買回期間:114/04/11~114/06/05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預定買回1,500,000股,實際買回754,000股,期限屆滿未執行股份746,000股。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業經民國114年8月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買回公司股份目的。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 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到職前之本國籍(含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 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若員工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則按職位、服務年資及績效表現等三種類別核計;各次轉讓作業之股份數 額、年資計算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及轉讓限制等相關事項,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 決議。 認股人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認股人非具經理人身分 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減資收回之每股股款)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五日。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請詳閱本公司114年4月9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請詳閱本公司114年4月9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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