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4/07/24
2.公司名稱: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與聯嘉光電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嘉光電投控」)之股份
轉換案已獲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訂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15日(股份轉換
基準日)完成股份轉換後由聯嘉光電投控繼續上市,本公司將隨之終止上市,另
本公司前所發行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聯嘉四」)亦將隨同
終止上櫃。為使聯嘉四之債權人了解於終止上櫃後之權利,並維護其權益,本
公司特此通知聯嘉四債權人得於終止上櫃後,可依據本公司公告指定之期間,
提出申請將聯嘉四賣回予本公司;或向本公司申請將聯嘉四轉換為聯嘉四普通
股;或持有至到期日以現金償還。
6.因應措施:
一、聯嘉四將隨本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而同日自櫃買中心終止上
櫃,考量聯嘉四債權人之權益,本公司依114年度股東常會通過之股份轉換決
議第十一條約定,將開放債權人得於本公司指定以下之期間,選擇是否申請賣
回債券予本公司;或申請轉換為聯嘉光電投控普通股之權利;或依照聯嘉四發
行及轉換辦法繼續持有聯嘉四至到期。茲就相關作業安排說明如下:
(一)持有人(債權人)申請賣回債券
1、債券賣回價款:
每張按債券發行價格加計利息補償金,以現金交易賣回債券予本公司。聯嘉四
之利息補償金係依依實質收益率2%乘以實際發行天數計算,即自發行日起計
算至申請賣回基準日止[債券發行價格×2%×(112年12月21日至114年9月
30日)650天/365]。
2、申請賣回債券期間:114年8月16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3、賣回債券(計息)基準日:民國114年9月30日
4、賣回券款撥付日:114年10月08日(基準日後5個營業日內,將賣回交易
價款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債權人帳戶)
5、賣回債券手續暨應備文件:
(1)請於申請賣回債券期間檢附下列文件:(A)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
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
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B)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
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
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
回。
(2)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暨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
A.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
10%稅額
B.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
15%稅額。
C.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投資人單次取得利
息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持有人申請轉換為普通股
1、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聯嘉四持有人可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申請轉換為本公
司普通股參與本次與聯嘉光電投控之股份轉換案,並將依前述股份轉換決議所
定換股比例轉換為聯嘉光電投控之普通股後於114年8月15日上市。
(1)聯嘉四最後交易日:114年8月4日。
(2)聯嘉四停止買賣日:114年8月5日。
(3)聯嘉四終止上櫃日:114年8月15日。
(4)聯嘉四停止轉換期間:114年8月7日至114年8月15日。
(5)聯嘉四轉換為聯嘉光電投控普通股上市日:114年8月15日。
2、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聯嘉四持有人可依前述股份轉換決議所定換股比例,
向本公司申請轉換為聯嘉光電投控之普通股,不需另取得本公司及聯嘉光電投
控股東會同意。惟為免疑義,上開換股比例不依未來本公司與聯嘉光電投控雙
方之除權息結果調整。聯嘉四之轉換程序及相關時程,說明如下:
(1)自114年8月16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除聯嘉四發行及轉換辦法規
定之停止過戶期間,或依聯嘉光電投控公司股票依法停止過戶期間、聯嘉光電
投控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聯嘉光電投控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及現金增資認股
停止過戶日前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及聯嘉光電投控辦理減資之
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1日止之外,聯嘉四債權人得隨時
向本公司申請,依該可轉債發行及轉換辦法所定轉換價格及上開股份轉換決議
所定換股比例(即本公司普通股1股換發聯嘉光電投控普通股1股),將聯嘉四
直接轉換為聯嘉光電投控普通股,意即依聯嘉四公司債目前轉換價格新台幣
32.6元及換股比例計算得出新台幣32.6元,聯嘉四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直接轉換為聯嘉光電投控公司普通股3,067股。日後該可轉債之轉換價格依該
發行及轉換辦法而有變更,將另行公告。聯嘉四債權人欲依前述申請將該可轉
債轉換為聯嘉光電投控普通股者,其轉換程序如下;日後若有變更,將再予另
行公告。
A.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註明轉換),並檢附相關文件,由交易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
B.債權人務必填具「債權人轉換同意書」,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最遲請
在向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請轉換日後之第2個營業日(含)前,將「債權人轉換同
意書」
正本寄(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若未同
時備妥第A、B點之文件者,視同申請轉換資料不完備,股務代理機構得予以
退件辦理。「債權人轉換同意書」請向本公司及聯嘉光電投控之股務代理機構
國票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索取。
C.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及「債權人轉換同意書」正本寄(送)達股務代理機構,於
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5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
手續,直接將聯嘉光電投控新發行之普通股撥入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三)聯嘉四債權人不欲轉換取得聯嘉光電投控股份者,仍得依聯嘉四發行及轉
換辦法行使其權利。
二、聯嘉四尚未辦理過戶之債權人過戶事宜:聯嘉四將於114年8月15日終
止櫃檯買賣,日後凡持有該債券而尚未辦理過戶之債權人,請於非停止過戶期
間內,至原交易券商填具相關過戶表單及相關文件,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
出辦理。
三、對上述如有疑問,請洽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
(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88號15樓。
(二)電話:
(02)2528-8988。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