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彰化縣芳苑鄉漢寶村19鄰草漢北路216、218、220號
2.事實發生日:114/7/16~114/7/16
3.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14年7月16日
4.其他核決日期:不適用
5.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租賃面積:約514坪
每單位價格:每坪租金每月約新台幣約194元
租金總金額:每月新台幣100,000元
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黃壹蘋
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董事長二等親
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基於業務及成本上整體規劃考量
前次移轉所有人:不適用
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9.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10.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每月支付租金新台幣100,000元,租期五年半個月。
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租期民國114年7月16日~民國119年7月31日,有優先承租權。
2.如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對租賃標的物進行修繕、改良、改裝或增設各類軟硬體設備,
於租期屆滿時,如該等設施對承租人已無使用價值,且出租人表示有保留之需求
,承租人應無條件配合辦理設備之移交予出租人。惟若租賃契約因故提前終止,
且承租人所增設之硬體設備仍具使用價值,則如出租人表示願意保留使用,
應依照市價向承租人購買;如出租人無保留意願,則該等設備應由承租人自行拆除,
並自行負擔拆除所生一切費用。
1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鄰近工業區出租價格
1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3.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4.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5.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6.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7.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8.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9.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0.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1.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2.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3.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基於整體業務及成本規劃考量
24.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5.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6.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4年7月16日
27.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8.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30.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
無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