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6/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4年6月30日,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起訴李明澈、宜特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一案,所作出之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判決。
6.處理過程:經查詢司法院裁判主文公告查詢系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
字第1號刑事判決主文為「一、李明澈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持
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該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
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二、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款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附帶民事判決主文為「被告李明澈、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玖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被告李明澈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
被告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3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為本件刑事訴訟之告訴人及附帶民事
訴訟原告,屬本案勝訴之一方,於財務業務方面均不因本案而有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受法院判決書後,委請佐誠律師事務所續行辦理相關
訴訟事宜,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營業秘密遭李明澈先生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足以使宜特公司縮短晶圓薄化
製程之研發時間,減少人力、物力並搶占產品市場從事不公平競爭,因此獲得利益,
於110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分別對李明澈先生及宜特公司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
之1第1項第2款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提起公訴,本公司並對李明澈先生、宜特公司
及案關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歷經四年餘審理,114年6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
民事案件一併宣判,主文業如上述,本公司謹此銘謝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偵查作為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正審理所為之判決,
並藉此再次重申:本公司作為晶圓薄化專業廠商,致力於自主技術之研發及保護
智慧財產權,期盼與所有臺灣公司共同為維護產業倫理與合法競爭秩序而努力。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