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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曼哈頓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及訂定增資基準日
順達
發言人:林郁蕙
發言人職稱:財務處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3)396-3399#7728
符合條款:第11款
字級:
A+
A-


1.事實發生日:114/06/2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4/3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4年4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案,業經114年6月10 日股東會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案要求,修正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 文,業經114年6月25日董事會通過。
(2)修正前條文: 第三條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 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購人之員工及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 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略
2.略 (三)略 第八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略
(3)修正後條文: 第三條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 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之3、第369條之9第 2項及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 (二)實際得為認購人之員工及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 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略
2.略 (三)略 第八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實行,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 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訂定增資基準日為114年07月03日,嗣後如有修正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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