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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114/06/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謝順和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與本公司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
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謝順和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新麥機械(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錫麥企業管理(無錫)有限公司: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新麥機械(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區友誼北路312號
(2)錫麥企業管理(無錫)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區友誼北路312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新麥機械(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及銷售食品設備及零件
(2)錫麥企業管理(無錫)有限公司:企業管理及投資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1)新麥機械(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000元(0.2762%)
(2)錫麥企業管理(無錫)有限公司: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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