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4/06/20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陳學彥先生/國票綜合證券(股)公司獨立董事
劉江抱先生/國票綜合證券(股)公司獨立董事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國票金控4月9日來函要求本公司進行評估是否辦理問責程序。按證交所1月14日
處置函部分內容:「..貴公司有配合前副總經理暨現任顧問陳帝生,藉由離職轉
聘顧問,規避證券管理法令之情事。..時任總經理暨現任董事長王祥文及現任總
經理張育綺等..,應負督導不周之責。」符合本公司重大議題問責制度實施準則
第六條第二款:「受有金融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裁罰,並要求檢討所涉經理人
之責任者」,應啟動問責調查。因本公司王祥文董事長、張育綺總經理、王怡蘋
總稽核及李志維法遵代理主管為證交所來函處置對象,涉有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建請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或其委任第三方外部專家,展開事實調查並將調查報告提
交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呈報金控。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陳學彥獨立董事:表示反對,理由如下:
1.本案已經是經過金管會做最終裁處,並未問責本公司的人員。
2.本公司有委由普華商務律師事務所兩位資深合夥律師共同出具未達啟動問責程序
的法律意見書,我們知道普華律師事務所非本公司或事涉人員的利害關係人,普華
律師事務所在商務金融法律方面早就享甚高的聲譽了,尤其兩位合夥律師共同出具
之法律意見書,本席認為是可信的。
3.本公司在5月9日的董事會已經是由陳冠如副董事長所提的臨時動議案我們也做了
通過不問責的決議。
4.對金控來函,包括我們的劉獨董的意見也是,我們不認為這件事需要再進行評估,
這就是我今天要說明的有關本案的事情。
劉江抱獨立董事:表示反對,理由如下:
1.經再次檢視本公司、金控及主管機關的來往文件,本席仍判斷,
究責一事不重要,不需要再花時間資源在這案件上。
2.來函提及普華律師事務所的報告,本席過去在執行會計師業務時,
與普華有所接觸,普華是名見經傳的律師事務所,它是業界評價很高,
很客觀很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再找別的律師事務所,意義不大。
3.美國總統川普的關稅及匯率事件,已經讓金控及票券公司面臨很大
的考驗,應該趕快結束這個議題,保有人力,集中資源,面對未來的挑戰!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出席董事十三席,經舉手表決贊成董事三席,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表決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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