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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出撤銷部分終局仲裁判斷並向仲裁庭申請暫停第二階段仲裁程序
藥華藥
發言人: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02)26557688
符合條款:第2款
字級:
A+
A-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AOPOrphanPharmaceuticalsGmbH(簡稱AOP)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1)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
(2)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法蘭克福)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ICCCaseNo.25808/PTA/XZG
4.事實發生日:114/05/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關於本公司與AOP間仲裁案,本公司於2025年2月17日接獲國際商會(ICC)國際 仲裁院之部分終局仲裁判斷(PartialFinalAward),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德 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出撤銷一部分之部分終局仲裁判斷並向仲裁庭申請暫停 第二階段仲裁程序。
6.處理過程: 一、經本公司委任之專業律師團研判,本公司於2025年2月17日接獲之部分終局 仲裁判斷中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包含侵害本公司聽審權及違反當事人對等 原則等。按國際仲裁案通例,依德國民事訴訟法1059條,仲裁判斷若有嚴 重瑕疵,當事方得於法定期限內向當地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向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出撤銷一部分之部 分終局仲裁判斷,其撤銷範圍主要包含以下:
(1)關於仲裁庭因未建立因果關係而駁回本公司就AOP遲延美國藥證申請所致 損害賠償之請求;
(2)關於仲裁庭認定本公司對AOP歐洲藥證遲延9.5個月之違約責任;及
(3)關於仲裁庭命本公司應負擔1,353,976.63歐元之前次仲裁費用;及本 公司應支付AOP臨床藥品溢價款209,036.48歐元。 二、本公司亦將於提起前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後,即時向原仲裁庭提出暫停 第二階段仲裁程序之聲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向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出撤銷一部分之部分終局 仲裁判斷並向仲裁庭申請暫停第二階段仲裁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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