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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業務副總經理高仁健先生、本公司為參與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本公司業務副總涉嫌違反偽造文書等罪
嫌提起公訴,本公司以參與人身分參加刑事沒收程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業
務副總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本公司業務副總為
參與人本公司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新臺幣472萬709元,沒收之。
6.處理過程:高仁健先生及本公司將委託律師依法提起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臺幣472萬709元,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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