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內政部移民署「陸客來台線上申請平台及入出國通關查驗系統委外建置案
(案號:990810)」(下稱「第1案」)及「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
(案號:981016)」(下稱「第2案」)採購案
4.事實發生日:114/05/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移民署主張本公司辦理第1案及第2案採購案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3年10月01日收受內政部移民署函文後,依法辦理異議、申訴程序
今收到工程會審議判斷書駁回申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依公司過往資料顯示,台灣公共標案之金額約占電力事業群總營收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將加強民營業務拓展及大力發展海外市場與轉投資業務,目前營運及財務
一切正常。評估本案對集團財務、業務影響於控制內。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認為此一審議結果有違誤,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行政救濟,以
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並未遭刑事案件起訴或判決,上開採購案為民國98年、99年標案,
兩採購案距今已有14年之久,屬前經營團隊時期之案件。兩案均履約完成且順利結案
,機關無遭受任何損失,本公司將主張移民署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並循過往成功案例
維護公司權益。
2.本公司今日收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書,認為對於本公司於民國98年
承接之內政部移民署「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民國99年承接之「陸客來台
線上申請平台及入出國通關查驗系統委外建置案」兩標案構成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第1項第6款之事由,予以停權三年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該二標案本公司早已驗收結案,未存在其他履約爭議。
本公司主張移民署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將循過往成功案例尋求行政救濟,以維護公司
及股東權益。
本公司營運能力正常穩定,此停權處分僅影響電力事業群投標公共領域之權利。
依公司過往資料顯示,台灣公共標案之金額約占電力事業群總營收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將加強民營業務拓展及大力發展海外市場與轉投資業務,目前營運及財務
一切正常。
未來將運用集團多產業發展優勢,持續增加美、日、中東、泰、越等既有生產與
銷售據點持續開拓外銷市場,並調整接單策略以代工、機電工程承攬方式拓展
內銷民間接單,並尋求異業或同業間之策略聯盟及購併機會,擴大營運及利基,
集團內部資源豐沛,事業多元,評估本案對集團財務、業務影響於控制內。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