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14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總經理核定後,呈報董事長(本次認股
權人名單中,若屬於本公司經理人或董事兼任員工者,將提請薪資報酬
委員會審議通過;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將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
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
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
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60條之9規定,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
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上述比
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6,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
股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
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
股權:
時程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70%
屆滿4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本公司工作
規則重大過失,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四)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於存續期間可書面通知本公司放
棄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本公司有權就此部分予以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雇)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之
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
利義務。
(二)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並
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條第四項第一
款離職人員(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雇)之權益處理。惟應
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調
職之影響。
(四)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
(五)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六)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逾
期未行使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
視為放棄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含
私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
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
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減資前最後交易日
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
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填具「員工認股權憑
證認股請求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請
求。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股票若依法
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上稱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股票
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
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視同本辦法第五
條二項第三款所定之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本公司有權將尚未行使之認股權
憑證予以收回並辦理註銷。
(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
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
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
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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