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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母公司鶴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告
山林水
發言人:吳人傑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2-2100-2195
符合條款:第23款
字級:
A+
A-


1.事實發生日:114/05/14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鶴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83,56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短期融通之營運資金需求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提供其本票交付予資金貸與他人公司
(2)價值(仟元):300,00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7,663,1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412,323
5.計息方式: 按月計息,以年利率3%計算。
6.還款之:
(1)條件: 自貸與日起一年內償還,在該期間內,額度內循環動用。
(2)日期: 自貸與日起一年內償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30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46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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