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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會決議日:114/05/1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A)長興材料工業(股)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B)長興材料工業(股)公司代表人潘金城,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A)長興材料工業(股)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EternalTechnologyCorp.董事
(B)長興材料工業(股)公司代表人潘金城,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長興(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宇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長興材料工業(股)公司代表人潘金城,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長興(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宜山路1397號A棟14層1401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經營管理、投資顧問服務、研發、租賃、產銷各項樹脂及光電化學材料等相關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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