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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業經108年6月1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10,000仟股
,因有部份應募人無法及時提供符合應募人資格資料致作業程序未完成之情事,截至
繳款期限共募集7,320仟股,已於108年9月9日收足股款募集完成,自108年10月9日交
付應募
人,經109年3月16日董事會決議該次私募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前述私募案。
(二)自交付日起算,將於111年10月8日屆滿三年,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68條規定,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得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三)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108年私募普通股7,320仟股補辦公開發行。
(四)前述申請作業事宜及時程,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3.因應措施: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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