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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訂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四條
系統電
發言人:謝東富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2)2790-0088
符合條款:第35款
字級:
A+
A-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41,276,14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1~114/06/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8.00~36.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預定買回之期間:114年4月11日至114年6月10日。
4.預定買回之數量:3,0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8元至36元,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 將繼續買回股份。
6.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 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 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 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股數,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人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 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 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 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元為 止,無償進位)。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每股轉讓價格不予以調整。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 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5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 動資產之3.3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 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截至民國 113 年12月31日止,該公司帳上合併現金餘額1,797,789仟元,足以支應該項支出,由上表可知,本次 買回 後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之影響有限,尚 不 致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依金管會證期局規定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四條條文,並提請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修 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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