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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公告)本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結果
瑞軒
發言人:邱裕平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02)8228-0505-1108
符合條款:第2款
字級:
A+
A-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
4.事實發生日:113/11/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判決結果依司法院查詢系統節錄如下: 一、吳○○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壹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 伍拾萬元。 二、吳○○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 元。
6.處理過程:依判決結果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未造成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判決結果對本公司日常營運無影響,目前無需採取任何因應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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