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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精確
發言人:張俊成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02-27921578分機703
符合條款:第35款
字級:
A+
A-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350,072,25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22~114/06/2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2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5.00~6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核議。 說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 辦理。 二、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事項如 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之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4.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350,074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年4月22日至114年6月21日
6.預定買回之數量:1,200,000股。
7.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35元至60元,當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價格下限時,將繼續買回 股份。 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擬訂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 閱附件一。 四、本次預定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0.9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民國113年度財務報告流動資產3.72%,經評估已考量公司財務狀況並於決議通過後出具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二。及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 附件三。 五、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若因法令修改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變 更或修正時,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六、提請討論與決議。 決議: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 表決權之股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 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 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經由 董事長核定後,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惟具經理人身分、具員工身分之董 事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 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 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 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上列公式: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各項稅賦係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 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 者,喪失認購資格。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 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4年4月21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14年4月21日之第14屆第7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1,2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0.9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3.7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精確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35元至60元,落於上述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上限及下限內,經本承銷 商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精確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應屬合理。 精確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 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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