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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智通*
發言人:陳淑雯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02)2627-1828
符合條款:第35款
字級:
A+
A-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12,867,49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21~114/06/2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5.00~1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14年4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預計買回本公司普通股1,500,000股轉讓予員 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智通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 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 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若逾5年而未轉讓,則依法辦理註 銷股份。 第四條:以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 工為限,於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 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 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數,將參酌年資、職級、工 作績效、過去或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呈送董 事長核定之。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 及呈送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 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則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 餘額,可由董事會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 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 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 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轉讓價格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 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 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 股份總數)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 業。本公司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訂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智通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4年4月18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 公司股份1,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0.91%,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15.18%,玆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 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同意本聲 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智通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鍾富瑋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智通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 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具合理性與適法性,且對公司財務與股東權益 之影響有限,故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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