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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維格餅家
發言人:李欣倫
發言人職稱:行政管理處協理
發言人電話:02-2291-9122
符合條款:第2款
字級:
A+
A-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維格食品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任董事長孫○華於民國111年使用維格食品有限公司之名義承租原本公司坐落 於承德路三段27號之旗艦店位址,並開設與維格餅家相同性質之伴手禮店,所販售商 品品項皆與維格餅家相同。本公司主張此舉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故聲明被告不 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維格」之字樣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給付三百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處理過程: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訴訟裁判費約新台幣5萬元,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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