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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凡最前線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芯鼎
發言人:李長龍
發言人職稱:夥伴關係總監
發言人電話:03-5641600
符合條款:第11款
字級:
A+
A-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0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應募對象,將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擬視市場狀況及本公司需求引進策略性 投資人,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10,000,000股普通股額度內辦理。
5.得私募額度:預計私募普通股10,000,000股,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四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 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A.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策略聯盟發展或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未來營運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 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日後洽特定應募人及當時市場情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日後洽特定應募人及當時市場情況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應募人情形及當時市場 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 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 公開發行及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未盡事宜,如因主管機關 核示或法令修改而需變更時,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未盡事宜,包括實際私募 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擇、基準日、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 進度、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授權 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 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 變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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