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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才戰略
訂定本公司與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
新光金
發言人:林宜靜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2-23895858
符合條款:第51款
字級:
A+
A-


1.事實發生日:114/04/01
2.公司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據113年8月22日及113年9月11日本公司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 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四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公告董事會決 議與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重大訊息進行補充說明。
(2)本次補充內容: 本公司擬以換股方式與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金控」)合併,雙方業已 分別於113年10月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通過合併案和合併契約,並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14年3月31日金管銀控字第11401336542號函核准及公平交易委員會114年1月9日公服 字第1141260020號函決議不禁止結合在案。本次合併對價,以本公司1股普通股換發 台新金控普通股0.6720股及辛種特別股0.175股、按1股本公司甲種特別股換1股台新金控 庚種特別股之比例轉換為台新金控之庚一種特別股及按1股本公司乙種特別股換1股台新 金控庚種特別股之比例轉換為台新金控之庚二種特別股。經雙方董事長共同議訂合併基 準日為114年7月24日。如後續有變更合併基準日之必要時,雙方董事會業已授權由雙方 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協調變更之,並辦理後續公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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