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4/07/1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G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不適用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本公司持有100%之子公司共信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共信”),
與G公司於2025/7/16簽訂合作意向書,旨在雙方共同合作,將本公司治療肺癌
中央型氣道阻塞適應症之產品PTS-302,透過進行銜接性臨床試驗,於台灣地區
申請藥證。
(2)G公司為創立超過60年之台灣藥品及醫療器材代理商,致力於引進優良新穎的藥品
及醫療器材,目前在腫瘤治療領域已有奈米刀、微波刀等產品。
(3)台灣共信將依照里程碑收取G公司之授權金(依保密規定不予接露金額)。
(4)進行銜接性臨床試驗之費用,由雙方各負擔50%,在成功取得台灣藥證後,雙方將
合作申請健保藥價,並合作開展台灣銷售市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據協議規定。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
簽訂此合作意向書後,應在四十五天內依此合作意向書內容,重新提出正式合約,
並在雙方同意下,盡快完成正式合約之簽署。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公司未來的財務及業務方面皆有正面助益。
10.具體目的:
由於本公司於近三年提供多位恩慈病人治療,本適應症目前尚屬臨床急需產品
,因此與G公司合作,將本公司治療肺癌中央型氣道阻塞適應症之產品PTS-302
在台灣申請藥證並推廣台灣地區市場以造福社會。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合約中部分條款涉及合作各方的商業機密,恕無法揭露。
(2)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
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