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性別相關內容規範

本公司對於性別議題,除第六章所規範之不應性別歧視外,隨著社會發展,對於節目、廣告內容尊重性別、性傾向差異,消除歧視、偏見、刻板印象,並進而呈現性別多元角色形象、創造友善性別空間等議題思維的進步,特訂定本規範,於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時,本公司各時段新聞節目應注意事項如下:

A.   不得違反相關法令

(1)    不得洩漏性騷擾、性侵害受害者之身分資訊。

(2)    不得洩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身分資訊。

(3)    不得播出妨害兒少身心健康及公序良俗之內容。

(4)    不得播出涉及裸露、性行為、色具性意涵之電視節目內容。

(5)    不得出現任何會加深暴力印象與衝擊之情節(例如家暴、霸凌弱小劇情視為自然情節而未予譴責,或刻意呈現掌之暴戾畫面)

(6)    不得播送或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7)    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迫害(例如受到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兒童或少年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8)    不得播送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或羞恥之圖畫、語音、其他物品,或播送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例如有對價性交、猥褻或前揭行為供人觀覽)之訊息。

(9)    不得恣意猜測或影射性侵害、不雅照之受害人身分,使人名譽或權益受到損害。

B.   避免不宜之呈現方式

(1)    不宜刻意以畫面、語音或文字顯任性別之性特徵。

(2)    不宜以窺探、偷拍、嘲諷或誇大方式處理性別議題。

(3)    以事實為基礎之內容(例如新聞、時事報導): 1、涉及性犯罪、性暴力或與性別相關之內容時,應謹慎處理畫面及聲音。 2洩漏家暴受害者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C.   避免造成偏見、歧視、物化、刻板印象或偏差性別觀念。

(1)    避免因性別、性傾向或性別刻板印象,而有歧視、偏見、貶低、揶揄 之言論或行為。

(2)    不宜渲染特定性別特徵之優勢、描述其為人生成功之有利條件、直接物化任性別,或影射其與金錢利益之關聯。

(3)    探討社會事件應基於事實,避免名化或對當事人之性別、性傾向、性格等特質,或穿著、容貌等外在身體特徵作不當之連結。

(4)    於兒童及少年慣常收看電視之時段,宜特別注意節目、廣告內容之情節,避免影響或誤導兒童、少年之性別觀念。

(5)    不宜讓兒童、少年從事與其年齡不相當的性感演出或廣告。

D.   以正面、積極、多元的方式呈現性別角色

(1)    積極消除或導正傳統習俗中對性別之偏見、禁忌及刻板印象。

(2)    尊重多元性傾向者及多元性別角色之呈現,並維護其表達自我權益。

(3)    任何性別在多元社會各領域中,均應受到尊重,並肯定其對社會貢獻之能力。

(4)    傳達性別平等意識與消除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

(5)    給予關心性別平等議題之產、官、學界及民間組織充份發聲空間,包容多元的意見。

E.    本規範若有未盡事宜,依「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