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電視台
節目新聞製播規範準則
100年2月8日訂定
100年5月25日增訂第十四章SNG現場新聞編採處理規範
100年12月9日增訂第十五章實驗或示範方式製播新聞規範、第十六章線上新聞製播規範、第十七章民眾及公共機構提供之事件畫面引用製播規範、第十八章涉己事務自律規範
112年9月7日增訂第十九章節目廣告區隔規範
112年12月30日修訂第十八章涉己事務自律規範之涉己範圍,及增訂第二章倫理守則之第12款
114年3月10日增訂第二十章性別相關內容規範
第一章 財經新聞及節目
財經領域向為本公司之本業,所有有關財經、金融、經濟之各項內容,均須本著為服務投資人與觀眾的出發點,務求各項資訊能正確呈現,以避免造成投資人之損失。有鑑於觀眾及投資人在媒體資訊中之弱勢地位,在製作過程中,務必放棄自我利益之考量,亦即不可利用公務所得到的資訊求取個人利益之所得。
節目及新聞須嚴格注意避免廣告化問題,如:單一商品在節目或新聞中呈現不可露出廠商或品牌名稱;如需以比較方式呈現不同廠牌,則至少需三家或三種商品以上同時露出。節目新聞之來賓或受訪者不可出現推廣商品的言詞;該來賓及受訪者所拍攝之廣告也不可以該時段節目或新聞中出現。
投顧節目之廣告化問題需注意:
財經節目所邀請及新聞受訪之證券分析師資格及行為,金管會均有嚴格要求,除了必須具有證券分析師之資格外,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另外,節目邀請及新聞受訪之期貨分析師須符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節目及新聞中所邀請及受訪之分析師均須標示所屬投顧公司名稱。在投顧節目結束後須提示警示文字,提醒收看節目之投資人謹慎處理投資行為。警示文字如下:「本公司是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依據證券投顧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本節目所為之證券投資分相關資料,僅供參考,並非推薦買賣,如涉及未來行情之研判,純屬預測,並非保證漲跌,過去推廌之績效不作為未來績效之保證,投資人仍應基於個人之審慎判斷從事投資決策。」投顧節目結束後,應於片尾標示製作人、製作單位、投顧公司名稱、投顧公司經金管會所核發之執照號碼等資訊。
第二章 倫理守則
非凡電視台之新聞從業人員秉持公正、正確、客觀的基本立場,作為製作新聞節目之準則,並以真實、完整、獨立報導所有新聞議題及評論,絕不以新聞自由為名,侵犯個人人權。為堅守台灣新聞專業環境及專業自主,特訂定規範如下:
第三章
節目內容查證原則
第四章
保護兒童與少年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系指未滿十八歲的人。在拍攝節目或新聞製作時,不得有呈現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即便是取得同意之拍攝,也應當小心不可傷害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必要時需專業人士在旁協助。拍攝時間也必須避免在十點以後或超過八小時。
在拍攝內容上,絕對不可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上述。兒童或少年有抽菸、喝酒、吃檳榔、騎車或開車、施用毒品或管制藥物等有害身心健康之物,為禁止報導之對象。也杜絕帶領兒童或少年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拍攝場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於禁止對兒童及少年所施行的行為如:受遺棄、受身心虐待、有害健康的活動、利用兒童及少年殘障供人參觀、行乞等,在報導中除了不可提供足供辨識身份之資訊外,尚應考量內容呈現對其他觀眾所帶來之負面觀感,不得用渲染的手法拍攝。
第五章
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
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公眾人物之私領域生活及家人資訊等應受到保護,未經同意不應揭露,但公眾人物之生活屬於可受公評的範圍除外。
本公司原則上不可使用秘密錄音及錄影的拍攝方式,電話錄音需播出者須於採訪前獲得電話受訪者同意。若涉及公共利益而需從事秘密錄音及錄影時,自企劃、拍攝、剪輯、播出需由主管全程監督,並且在播出時要向觀眾說明其為秘密錄音或錄影,以避免有侵害隱私之虞。
播出公務機關所提供之影音資料也需考量受播出者之隱私,例如酒醉畫面、犯罪嫌疑人或失蹤人口等。
第六章
不得歧視
包括對種族、族群、國籍、膚色、階級、出生地、宗教、性別、性傾向、 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
第七章
災難與緊急事件
災難與緊急事件發生時,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急診室亦屬警戒範圍,未取得當事者或院方同意前,記者不得進入拍攝採訪。即使進入拍攝,包括在靈堂,、救災指揮中心等,都應注意儘量不做「侵入式」採訪、拍攝。
採訪罹難者家屬或傷者時,儘量在不傷害當事人的情況下抱持同理心,以審慎的態度與專業的技巧,進行採訪、拍攝,並且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避免造成二次傷害。報導製播時注意下列數點:
(1)
避免過度呈現令人驚懼的畫面,對於意外災難現場所拍攝到的影像,必須加以嚴格審慎篩選後,才得以播出。
(2)
對於意外災難事件之慘狀、或暴力攻擊之血腥效果,不做特寫拍攝,若無法避免拍攝,須在後製剪輯予以處理。
(3)
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經過審慎過濾並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
(4)
悲劇或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5)
注意使用影片畫面之時效,加註字幕說明,以免引起誤解。
(6)
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鑑於媒體的報導易引發受害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 Stress
Disorder, PTSD)」,媒體應加強在職教育,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專業教育訓練,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鑑於災難傷亡現場對採訪記者亦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媒體應提供採訪記者事前以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第八章
犯罪與社會事件
本公司避免報導或製作關於犯罪新聞與社會事件之新聞或節目。如有必要報導或呈現犯罪及社會事件,應依據事實並且善盡查證責任,更要以寬廣的視野,把事件放在整個社會脈絡中,探討所引發的議題。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時應保護其人權。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主動採訪、報導偵查細節。對於正在偵查中的案件,除非攸關公共利益或掌握具體證據,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暴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的相關資訊。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訴訟案件,或承辦該案件的司法人員或有關的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此外,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的辯論。
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殺人、拷打等暴力事件。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也不可以將犯罪者「英雄化」。社會事件報導時應依據事實,避免預測未經證實的案情及趨勢。犯罪嫌疑人「模擬犯罪現場」之採訪、報導,應於警戒線外為之,並應謹慎使用,拍攝過程中避免挑起被害家屬與嫌疑人之間的情緒衝突,或渲染式播出衝突畫面。新聞報導不自行設計模擬犯罪情節,一般節目中如需以現場模擬作敘述手法,也要謹慎使用。避免呈現屍體、鬥毆、凶殺現場、血腥殘忍、傷口或槍傷後流血等等畫面,以及不必要的行兇工具特寫鏡頭。
處理綁架勒索、人質遭挾持等事件時,人質尚未安全脫離綁匪控制前,不得採訪、報導。人質安全脫離後之採訪、報導,為避免侵害當事人隱私及造成二次傷害,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但辦案單位主動發佈消息者不在此限。應謹慎不被綁架者或挾持者利用,成為傳聲管道。 若要播出犯罪嫌疑人事先錄製關於被害人的影音、暴力行為、或模擬情節,應先提報部門相關主管。
謹慎處理性侵害犯罪新聞,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報導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例如被害人照片、聲音、影像、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節目以及新聞報導中,對事件當事人(嫌疑人、目擊者或其他關係人)重建生活後的身分要特別注意保密。
不過度侵擾嫌疑人、被告及嫌疑人的親友與相關人士,除非已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嫌疑人,否則不應指涉他們與犯罪有關;即使在不得不報導的情況下,也應謹慎避免對無辜者造成傷害。報導畫面中,也要避免使未涉案的人物清晰可辨。
第九章
自殺與意外
本公司避免報導自殺與意外新聞或節目。自殺事件屬個人行為、個人情緒,且未造成公眾危害,或未涉及公共利益者,不予報導。
自殺事件屬大庭廣眾下的自殺、政治人物或具公眾形象之知名人士自殺、或與公共議題有關的自殺行為,得以謹慎的態度和較少之篇幅(時數)予以報導;惟仍應避免現場立即轉播。
報導自殺事件時,得透過警察機關取得相關資訊;至於醫院、住家、校園等重要場所,非經當事人家屬(或監護人)之同意,不得進行採訪及播出。
考量自殺事件恐引發之模仿效應,報導自殺事件時,應著重於事件本身的社會意義,不應揭露當事人之相關資訊,報導時更應避免出現燒炭、上吊、割腕、跳樓等刺激性字眼。
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規範:
第十章
重大突發事件處理原則
重大新聞多以預知會發生的事件,如立委選舉、經貿會議以及颱風來襲等,這個時候人力安排和後製支援就必須提早做好規劃,需要時,新聞部可跨組協調調派人力,或是立即組成採訪團和後製團隊加以輔助,同時新聞從業人員外出採訪也必須多注意自身安全。
突發新聞現場(特別是社會新聞),記者應接觸不同對象,已獲得不同訊息,掌握多元角度。採訪現場應充分掌握人的因素,尋找可代表主題的人物切入,將呈現出最為真實之新聞報導。國內或國際間發生巨大災變,如大地震、海嘯、風災、水患等突發事件,其損害幅度超越平常,且屬持續不斷發展性質,此類事件,觀眾會高度關注,應採取以「插播」新聞快報或開闢現場特別報導,以盡媒體報導職責。
決策架構 ─ 決定開闢新聞快報後,由新聞部最高主管通知主控導播及後製部門主管。快報是否延長為特別報導,則需經同樣管道徵詢節目部與業務部同意。新聞部主管於作業同時,亦應向副總經理以上高階主管補行報備手續。
國內新聞 ─ 透過採訪系統得知最新消息,當下值班主管或編輯台,應儘速回報新聞部最高主管,以及聯繫各組召集人並通知記者緊急回公司處理;將視狀況,緊急成立新聞應變小組。
國際新聞 ─ 透過國外新聞中心或衛星接收台監看得知,依循同樣管道通知相關人員就位。國外新聞中心主管應於第一時間聯繫編譯到班,並將各種技術需求,例如畫面呈現等,傳達給後製部門。
新聞部最高主管緊急指定當節特別報導製作人或主編,負責拉稿並印菜單供導播與主播參考,若太過緊急則由新聞製作人或主編坐鎮副控室,透過電話與編輯台、耳機與主播聯繫,掌控播出流程。
第十一章 醫療新聞處理原則
採訪病患本人、家屬或保護人,須先表明記者身份,並獲得院方或當事人同意,方得進行採訪、報導。記者進入醫院,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遵守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之規定。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未經院方或病患同意,不宜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不得播出。
對於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傳播媒體報導流行疫情與事實不相符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除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外,不得報導。對於感染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非經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
謹慎處理使用禁藥、濫用藥物、抽煙、酗酒等內容,在反映社會真實與避免不當模仿之間,應盡量求取平衡,仔細考量是否會對兒童與少年帶來不當影響。除非必要,避免美化或鼓勵以上行為,或是詳細呈現其用法,而應正確完整探討其衍生的後果。
第十二章 靈異與超自然現象
靈異、通靈、觀落陰、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其情節讓人驚恐不安者,不得播出。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超自然事物,其描述令人驚恐不安,並易致觀眾迷信者,不得播出。上述靈異等超自然現象或事物,如涉及宗教信仰或公共議題時,得審慎、少篇幅(時數)的採訪、報導。但如因此而有導致兒童驚慌或焦慮不安之虞者,仍不得播出。
第十三章
政治新聞
節目或新聞涉及政治與選舉活動之中所產生的爭議話題與新聞事件,應善盡查證責任,依據事實提供正確、公正、公平的報導。選舉期間對各候選人應公正報導,避免呈現編採人員個人政治立場與偏好。謹守公正超然的份際,新聞與評論應清楚區隔。對於各政黨或候選人於選舉期間提出的政策或政見,應予以適當報導與分析,確保主要政黨的意見均給予合宜比例的報導,公平處理執政與在野陣營的意見。選罷法規定本公司所有頻道均不可播出競選廣告。候選人如有煽動內亂外患罪,或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之虞之言論,則不可播出。
審慎處理政治與選舉相關民意調查,避免與存有明顯既定立場的機構合作民調。報導中應提供委託民調單位、調查機構、調查方法、有效樣本、誤差範圍、調查時間等相關訊息。依據《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選舉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以任何方式發布民意調查資料,也不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投票當日零時起所有競選活動一律停止,節目或新聞之相關報導及播出均應停止,當日凌晨如有前日重播節目或新聞均須調整。投票當日有關選舉之新聞一律不得報導與候選人之競選有關消息。在投票時間結束前,不可報導出口民調數字。
開票結果原則上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之資訊為主要報導的依據,如使用其他報票系統,則必須在報導中說明來源,及可能產生的誤差狀況。
第十四章
SNG現場新聞編採處理規範
若新聞現場涉及血腥、暴力、或人質安全等等考量,必要時得採用延遲轉播方式(delay live)。尤其是面對災難現場,更應以同理心審慎處理。依據公共利益影響程度以及新聞價值,判斷有無現場連線報導的必要。避免為無關公共利益的事件作不必要的現場連線報導,例如追蹤八卦緋聞或政治人物、展場熱舞等等。避免為了區隔各新聞時段特色,或只求帶來現場效果而採用現場連線報導。
避免因現場連線報導強化表演性或戲劇化的行為,以免誤導觀眾或被不當用;審慎處理新聞現場個人非理性的行為。若涉及爭議、或播出可能嚴重傷害被報導者(個人或組織)的聲譽,原則上不適合以現場連線報導方式處理;但若攸關公共利益或屬於政治人物可受公評範圍等例外情況,播出前應諮詢新聞部主管。
平日應加強記者關於現場連線報導新聞採訪的教育訓練,記者一旦接獲任務指派,出發前除注意相關安全事宜之外,應儘可能對報導主題充分準備,以期能在短時間內掌握並發掘議題核心,現場連線報導時能有條不紊地提供正確、完整、迅速訊息。
不以現場連線報導播出企圖跳樓自殺,或其他可能引起模仿效應的場景或行為。審慎處理綁架、挾持人質等犯罪事件的現場連線報導,避免因此形成另種形式的現場參與,必要時得配合警方要求播出或不要播出現場訊息。一般正常轉播任務當中,若突然發生意外事件,例如立法院突然爆發衝突、拔河斷臂事件等等,如果畫面過於血腥、暴力,慘不忍睹,應立即改用長鏡頭取景等方式妥善處理。現場報導示威抗議、遊行或大型政治與選舉活動等事件,應避免刻意強調對立衝突畫面,並審慎評估現場連線報導是否激化現場情緒。
第十五章
實驗或示範方式製播新聞規範
基於本台製播規範之倫理守則,新聞事件應以真實、完整、獨立之立場平衡報導,原則上不可以實驗或示範方式製播。所謂實驗或示範方式所製播之新聞內容,應以非屬新聞發生當時之事件重現為限。亦即,已發生之新聞事件難以真實畫面重現時,不能以實驗或示範方式進行拍攝,使觀眾誤以為新聞畫面所呈現之內容為真實。
在未違反上項前題之下,本電視台新聞報導為以影像及聲音報導之媒體特質,使用實驗及示範方式呈現報導內容時,應遵守以下規範:
A. 消息來源
B. 引用方式
C. 畫面時間紀錄
真實新聞事件在報導上必須有人、事、時、地、物之基本報導內容及原則,故時間呈現為真實新聞事件報導之必要條件。但真實新聞事件在本台不得以實驗或示範方式呈現,因此實驗或示範方式之製播並不必然須以畫面紀錄拍攝時間。
D. 表現手法
E. 實驗或示範方式說明
第十六章
線上新聞製播規範
網路做為新興媒體有年,近年網路之使用者數量愈趨龐大,且因網路之個人化特質,使用者不但是新聞的閱聽者,同時在設備器材普遍化的情形下,不具記者專業的網路使用者常常也能成為新聞之發布者,電視新聞身為大眾傳播媒體,消息來源包含線上新聞亦勢不可免。為確保本公司之各節目與新聞在製播線上新聞時之內容符合公共利益,線上新聞製播應符合下列規範。
A.
查證消息來源
B.
引用方式
C.
製播方式
D.
畫面時間紀錄
E.
畫面提供者
F.
表現手法
第十七章
民眾及公共機構提供之事件畫面引用製播規範
民眾及公共機構提供之事件畫面未盡符合媒體新聞之製播規範原則,冒然使用恐有傷害事件關係人之權益,不符公共利益之原則,甚至造成媒體公審、未審先判之惡例,因此本台在使用民眾及公共機構提供之事件畫面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第十八章
涉己事務自律規範
本公司基於媒體倫理,公司本身及同仁應儘量避免成為新聞事件報導的對象。本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負責人、主要股東、所屬員工及節目主持人如有涉入新聞事件報導,也應遵守下列原則:
第十九章節目廣告區隔規範
本公司各時段節目及新聞,除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及《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中關於節目廣告應區隔之規範外,亦應遵守下列原則:
(1) 避免對於受訪廠商有明顯促銷或表彰之表達方式。
(2) 單一廠商或產品獲獎表現突出予以介紹時,應以專業客觀方式呈現。
(3) 以比較方式呈現不同廠商或品牌,應至少出現二種或二種商品以上同時比較介紹。
(4) 尊重來賓言論自由,若節目新聞之來賓或受訪者出現推廣廠商或商品的言詞,主持人應予適當平衡或後製處理。
(5) 節目或新聞中雖未提及廠商或商品名稱,但節目鏡頭拍攝到廠商或商品名稱,應考量節目表達方式之適當性。
(6) 如若提及受訪者所經營之商店位置,應避免出現地址或電話等店家資訊。
(7) 對非政府組織(NGO)、非營利組織(NPO)或政府機關之業務介紹時,亦應注意避免廣告化。
(8) 節目內容應避免誇大不實,意圖使觀眾誤信廠商或商品之效用。
第二十章性別相關內容規範
本公司對於性別議題,除第六章所規範之不應性別歧視外,隨著社會發展,對於節目、廣告內容尊重性別、性傾向差異,消除歧視、偏見、刻板印象,並進而呈現性別多元角色形象、創造友善性別空間等議題思維的進步,特訂定本規範,於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時,本公司各時段新聞節目應注意事項如下:
A.
不得違反相關法令
(1) 不得洩漏性騷擾、性侵害受害者之身分資訊。
(2) 不得洩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身分資訊。
(4) 不得播出涉及裸露、性行為、色慾或具性意涵之電視節目內容。
(5) 不得出現任何會加深暴力印象與衝擊之情節(例如家暴、霸凌弱小劇情視為自然情節而未予譴責,或刻意呈現掌摑之暴戾畫面)。
(6) 不得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7) 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迫害(例如受到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兒童或少年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8) 不得播送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其他物品,或播送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例如有對價性交、猥褻或前揭行為供人觀覽)之訊息。
(9) 不得恣意猜測或影射性侵害、不雅照之受害人身分,使人名譽或權益受到損害。
B.
避免不宜之呈現方式
(1) 不宜刻意以畫面、語音或文字凸顯任一性別之性特徵。
(2) 不宜以窺探、偷拍、嘲諷或誇大方式處理性別議題。
(3) 以事實為基礎之內容(例如新聞、時事報導): 1、涉及性犯罪、性暴力或與性別相關之內容時,應謹慎處理畫面及聲音。 2、不洩漏家暴受害者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C.
避免造成偏見、歧視、物化、刻板印象或偏差性別觀念。
(1) 避免因性別、性傾向或性別刻板印象,而有歧視、偏見、貶低、揶揄 之言論或行為。
(2) 不宜渲染特定性別特徵之優勢、描述其為人生成功之有利條件、直接物化任一性別,或影射其與金錢利益之關聯。
(3) 探討社會事件應基於事實,避免汙名化或對當事人之性別、性傾向、性格等特質,或穿著、容貌等外在身體特徵作不當之連結。
(4) 於兒童及少年慣常收看電視之時段,宜特別注意節目、廣告內容之情節,避免影響或誤導兒童、少年之性別觀念。
(5) 不宜讓兒童、少年從事與其年齡不相當的性感演出或廣告。
D.
以正面、積極、多元的方式呈現性別角色
(1) 積極消除或導正傳統習俗中對性別之偏見、禁忌及刻板印象。
(2) 尊重多元性傾向者及多元性別角色之呈現,並維護其表達自我權益。
(3) 任何性別在多元社會各領域中,均應受到尊重,並肯定其對社會貢獻之能力。
(4) 傳達性別平等意識與消除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
(5) 給予關心性別平等議題之產、官、學界及民間組織充份發聲空間,包容多元的意見。
E. 本規範若有未盡事宜,依「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辦理。